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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06:02  浏览:8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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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李鹏总理关于有重点地加强对金融机构审计监督的指示精神,审计署决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各专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的有关分支机构1991年度和1992年第一季度或上半年贷款管理与运用情况进行审计。各级人民银行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审计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对贷款管理与运用的审计,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揭露问题,促进金融机构堵塞漏洞,完善内控制度,加强信贷管理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这项工作任务重,专业性、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审计机关和人民银行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工作中审计机关应主
动与人民银行取得联系,对在审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与人民银行共同研究解决,如遇到重大问题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人民银行应积极支持审计机关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二、信贷审计定性的依据
1.国务院自1985年以来颁发的有关金融方针政策和产业政策等经济、金融政策;
2.中国人民银行自1985年以来颁发的有关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1989年以来颁发的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批准,由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自1989年以来,制定的有关信贷政策的补充规定,各项贷款办法和信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利率政策等。
三、审计处理的依据
审计定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发的银发〔1989〕136号文件《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四、审计处罚款项的处理
对违反金融法规处罚款项的处理,由审计机关同人民银行协商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银发〔1989〕136号文件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207号文件中“对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中的罚息收入,包括占用或欠缴的准备金、超业务范围吸收存
款或发放贷款的加息罚息(不含逾期贷款罚息),按银行营业外收入处理;没收的回扣、好处费、奖金应上交财政”的规定办理。为便于审计机关了解金融保险机构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有关金融保险机构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将违反金融法规的罚息就地划交同级人民银行。

由各级人民银行在“0363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审计罚息收入”帐户核算。



199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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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人事局: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及有关单位研究,本着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首次确定进行全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城市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现将《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试点方案确定如下:

  一、 考试人员范围

  凡符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的人员,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名参加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的考试。考试语种为英语。

  二、 考试方式

  考试试点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证书。

各级别笔译考试科目均为《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二级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科目为《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三级口译科目为《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

  各级别笔译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口译考试采用听译笔答和现场录音方式进行。相应级别笔译或口译2个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三、 考试组织管理

  中国外文局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负责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笔译考试考务和试点考试数据汇总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各试点城市笔译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口译考试考点、考场设置标准由中国外文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确定。

  四、 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一)10月份。中国外文局下发考试大纲、组织命题,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联合下发试点考试考务通知和考试报名信息管理软件;各试点城市确定试点考试考点、考场。

  (二)11月份。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分别检查笔译和口译考点、考场设置及考前有关工作准备情况。各试点城市组织报名,分别将笔译、口译报名信息报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三)12月份。各试点城市组织进行考试。中国外文局组织阅卷工作,人事部办公厅公布合格标准。试点考试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城市要抓紧进行工作总结,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将听取试点城市对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明年的工作安排。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劳动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为规范工作程序和报送内容,现将中央企业各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集团公司报送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集团公司概况,实施主辅分离、精干主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主要包括:

  1.集团公司主业经营发展状况,在突出主业、精干主体、提高主业竞争力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今后改革发展的思路和目标规划。

  2.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集团公司改制分流的基本情况。

  1.集团公司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转制、改制分流的工作原则,主要政策措施等。

  2.集团公司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的总体情况,对“三类资产”进行界定的依据及基本情况描述。“三类资产”总的分布、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占总资产的比重、所涉及的人员及其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等。

  3.经集团公司审定,拟纳入改制分流范围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改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情况;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安置富余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总额及来源;改制分流的形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方式。

  (三)集团公司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和实施程序,操作规范以及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的决议。

  二、备案内容

  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中涉及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等有关事项,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在将改制分流方案实施结果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将以下内容报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清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股权设置方案及法人治理结构等情况;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置方案;改制分流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改制分流企业的公司章程;经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安置富余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资金来源;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和组织制定所属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暂时不具备编制总体方案的企业,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单位先行实施,成熟一批,报送一批。对特大型集团公司,汇总编制总体方案难度大的,可以所属大型企业为单位制定总体方案,经集团公司审定后由集团公司分批上报。

  (三)建立统计汇总制度。集团公司按年度将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进展情况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

  (四)各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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