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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03:48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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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8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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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删去第四款“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其他专门检察院。”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机构。”和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4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全市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设立以下科学技术奖:
  (一)市杰出贡献奖;
  (二)市科技进步奖;
  (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而设立的奖项。
  第四条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国家及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市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1项(可空缺)。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推荐、评审和授予1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县、区、特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专家。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市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一年一议,额度不低于10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评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经过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参照所获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颁发的《六盘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市府发〔200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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