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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积极参与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2:24:05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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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积极参与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0]30号
全国妇联关于积极参与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最近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中央决定,从今冬明春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根据进入新世纪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所作出的重要举措,是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到基层中去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新的探索,也是推动全党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
全国妇联要求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对待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各级党委的具体安排下,与有关方面通力协作,积极参与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为此各级妇联组织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推动农村突出问题的解决
今冬明春,全国妇联和省市妇联要深入农村,进行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农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要将农村有关政策落实的情况、农村妇女在生产、生活上带有普遍性的困难和她们在增收致富中的需求,及时反映给党委政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要通过调查研究,协助党委和有关方面围绕农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切实解决一些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在发展经济、拓宽经营、增加收入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动员县直部门、乡镇和村级女干部积极参与学习教育活动
县直部门、乡镇和村级女干部是党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力量。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既是对广大农村干部的一次系统理论培训,也是一次提高农村基层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践活动。要动员县直部门、乡镇和村级女干部以积极参与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加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要帮助乡镇和村级女干部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确保学习不流于形式;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确保对照检查不走过场;着力解决自身的主要问题,确保整改和做好当前工作相结合。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妇联组织要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农村女党员的发展工作和农村基层女干部的培养、使用和推荐工作。
三、积极推进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努力结合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改进基层妇女组织的设置、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基层妇女工作的保障措施,关心、改善基层妇联干部的工作条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妇女干部素质。2001年全国妇联将召开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重点研究新形势下妇联组织自身建设问题包括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问题,还将举办中西部地区基层妇女干部培训班。
四、切实推进“巾帼科技致富工程”
在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中,充分发挥好农村妇女在调整农产品结构、拓宽增收领域,搞好农产品流通中的积极作用。开展科技知识在农村妇女中的普及工作,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进入更多的农户家庭。要培养一批适应农业产业发展新要求的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发展一批“妇”字号龙头企业,总结一批科技致富的典型,实施新一轮“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培训规划,组织好“科技大篷车”活动和“万名女专家科技下乡”活动。要做好乡镇企业女职工工作,关心外出务工妇女生活状况。总之,要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千方百计增加农村妇女的收入。
五、深化“五好文明家庭”活动
结合文明村镇的创建,以“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和家庭文化建设为载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跃农村妇女的文化生活,发挥她们在营造良好家风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主法制观念,倡扬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家庭美德建设。
六、配合政府制定和实施新的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在配合政府制定、实施新“两纲”中,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就业,参政、教育、健康、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好发展目标,制定好相应措施,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推进农村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努力促进政府把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纳入政府“十五”计划之中,使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
七、进一步转变妇联领导机关的作风
全国妇联和省区市妇联组织将加强对农村妇女工作的研究和宏观指导,把农村妇女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组织所能”的结合点,找准工作定位,设计工作载体。要努力减轻基层负担,减少会议和活动,避免指令性要求,多给基层以创造空间。应建立健全与农村妇女的联系制度,搞好定点扶贫,做到讲真话,鼓实劲,求实效,全国妇联和省区市妇联每年要为妇女群众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
全国妇联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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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州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以及《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按照“奖不虚设、奖不虚施”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通报表彰为主的原则,坚持随机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州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




  (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州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全州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州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全州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的奖励,每次奖励的集体不超过35个,个人不超过230人。




  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奖励,每次奖励的集体不超过30个,个人不超过50人。




  全州系统奖励,统称“延边州XX系统先进集体”、“延边州XX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




  州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嘉奖人数掌握在本部门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二)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以及其他由州政府名义奖励的种类。其他奖励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确定奖励名称。




  (三)专项奖励,是指以州政府名义设立的自然科学成果、社会科学成果、经济工作成果和文学艺术成果等各类专项奖励,一般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五条 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奖励办法中予以明确,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不定期奖励的条件。




  (一)受奖励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凝聚力强、核心作用突出;




  2.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推动发展为第一要务,改善民生为首要职责,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3.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当中,工作业绩显著;




  4.在完成中心工作或承担重要任务时,团结拼搏,做出突出贡献。




  (二)个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集体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功绩的;




  6.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功绩的。




  第七条 严格奖励的标准和条件,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全州模范集体”和“全州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称号。




  第八条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要从严掌握。根据各种奖励的范围、条件、名额,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给予的各类奖励,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嘉奖、记三等功,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工作部门审批并表彰。




  (二)记二等功,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审批并表彰。




  (三)州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工作部门自行组织进行,评选结果报州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州政府系统奖励,由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会同主办部门联合部署,并以州政府人事部门和主办部门名义联合发文形式通报表彰。




  (五)全州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奖励,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州委同意后,由州政府表彰。




  (六)以州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奖励和其他奖励,奖励方案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由州政府表彰或授权主办部门代州政府表彰。




  (七)以州政府各种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奖励,由主持该项活动的领导小组发文通报表彰。




  (八)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州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须报省政府批准。




  (九)对州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州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州政府批准。




  第十条 州政府人事部门是州政府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州政府工作部门推荐奖励对象时,须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




  (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州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审。




  (四)对拟奖励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需征求州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励的全州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由审核部门审核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核部门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授予“全州模范集体”和“全州劳动模范”称号,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全州系统奖励,给予记二等功和授予“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称号,一般每5年评选一次;其他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对授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牌,也可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物质奖励,或酌情给予一次性资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但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第十四条 对授奖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奖金或奖品。奖金或奖品的标准为: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授予全州劳动模范和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奖金或奖品的标准不超过3000元。




  专项奖励和其他奖励的标准,按各奖项奖励方案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发放奖金,须经州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同一事迹不能重复奖励,当年获得多项奖励的,奖励的标准和待遇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制度。




  (一)凡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活动,必须于当年3月31日前向州政府人事部门报送《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和行政奖励工作方案,由州政府人事部门综合汇总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准自立名目开展任何行政奖励活动。




  (二)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审批。









第六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凡涉及行政奖励的经费,需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奖励经费包括:




  (一)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由各部门从行政经费中提取的奖励基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罚没收入(按每案罚没收入额10%以内掌握)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




  (二)州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励的经费。




  (三)动用本部门行政、事业经费开展奖励活动的经费。




  第十九条 行政奖励本着“分级奖励、奖金自担”的原则。以州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和承办部门筹措解决,其他奖励的奖金来源根据审批权限,原则上由授奖部门自行解决。州政府奖励活动所需的奖励证书、奖牌和奖杯等均由州政府人事部门代州政府统一制发,州财政核拨经费。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州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奖项,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或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获奖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获奖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部门按程序报批,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核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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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以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人员范围
  
  符合《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发放养老待遇的高龄无保障老人。
  
  二、关于告知和办证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高龄无保障老人发放养老待遇后,发给其核定表、医保告知单。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凭本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表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上海市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证》(以下简称《医保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要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三、关于医疗待遇
  
  (一)符合《试行办法》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2006年9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试行办法》实施后,达到享受条件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其符合享受条件之月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按《试行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就医管理
  
  (一)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办理《医保证》时,由本人根据就近原则,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然后凭《医保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更换。
  
  2、高龄无保障老人因病情需要转诊医疗的,可凭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至其转诊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于1所,每次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二)长期居住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高龄无保障老人至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可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高龄无保障老人可到外省市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居住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到居住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及乡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2、就医关系转移至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需回上海定居,或因疾病需回本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到原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手续。
  
  五、关于医疗费报销
  
  (一)医疗费报销范围
  
  1、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范围包括: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外省市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在本市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以及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
  
  2、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按本市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就医关系在外省市并提供当地相关规定的,可参照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能同时参照本市和外省市的规定。
  
  城保的分类支付规定中,高龄无保障老人执行有关医保支付限额的规定,不执行按比例个人分类自负的规定。
  
  (二)医疗费报销待遇的起始时间
  
  高龄无保障老人领取《医保证》后,即可申请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医疗费从其按《试行办法》规定年满70周岁之月的1日起计算。
  
  (三)医疗费报销手续
  
  1、高龄无保障老人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资金报销范围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并携带下列身份证明及资料:
  本人的《医保证》、身份证、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2、医保服务点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送所属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审核,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相关费用予以报销。
  
  3、报销的医疗费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以银行卡或邮政汇款形式支付给高龄无保障老人。
  
  (四)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的期限
  
  高龄无保障老人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向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报销,但报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次年的3月份。
  
  六、其他
  
  自《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纳入《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6〕14号)的年满70周岁的老年遗属,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的,按本操作细则执行,不再享受老年遗属待遇。
  
  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医保服务点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将原《上海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证》更换为《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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